劳动者未每天报告工作日志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事由。
01
根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某进入某商业公司事情,两边签署书面劳动条约,商定了条约刻日、根本人为、绩效奖金等内容,事情岗亭为金融区域司理。2022年9月,某商业公司以王某某事情时代呈现26次无端不提交事情报告请示的环境,按《员工手册》划定,此行动已到达6次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条约,王某某对此提出仲裁申请。经审理,黔东南州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王某某与某商业公司于2022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某商业公司向王某某付出拖欠绩效人为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某商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凯里市法院提告状讼。

02
裁判成果
凯里市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商业公司提交王某某2022年9月的绩效表显示“因违规解雇,绩效为0”,因其提交的《员工绩效治理轨制》中并未载明该情形所对应的详细分数,故其该当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晦气效果。某商业公司相关事情职员在提示王某某未提交逐日申报时,也未见告其已经违纪,故某商业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条约行动,该法院终极讯断:某商业公司与王某某于2022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某商业公司在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付出王某某2022年9月绩效4500元,并付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881.13元。后某商业公司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平易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平易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用人单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负有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试用期不相符任命前提、严重违背用人单元规章轨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树立劳动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任务。若用人单元未提供充足证据,也不属于经济性裁人、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等情形时,用人单元该当承担继续实行劳动条约或付出补偿金的司法效果。
04
条则划定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条约:(一)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相符任命前提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的;(三)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年夜侵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树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元的事情义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前三旬日以书面情势关照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付出劳动者一个月人为后,可以解除劳动条约:(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挂花,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从事原事情,也不克不及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支配的事情的;(二)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事情,颠末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亭,仍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的;(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环境产生重年夜变化,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实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革劳动条约内容杀青协定的。”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元违背本律例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劳动者要求继续实行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继续实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实行劳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已经不克不及继续实行的,用人单元该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划定付出补偿金。”
起源:黔东南中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纂:沈重阳 封瑜